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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新研究:誰該為熱浪負責? 首度揭示污染者與極端氣候的隱形連結

2025/11/04 黃琪

最近一篇發表在《Nature》上的研究證實,全球大型化石燃料公司的碳排放,可能與數十起致命熱浪有直接關聯,也為追究石油巨頭在氣候變遷中造成的損害責任提供了關鍵證據。研究指出,全球前14大化石燃料公司中,任何一家製造的碳排放量,都足以讓50起原本幾乎不可能發生的熱浪,成為真實的災難。

由於全球暖化,世界各地的熱浪越發頻繁和猛烈。照片來源:Richard Vanlerberghe/Unsplash

全球暖化使熱浪在世界各地變得更頻繁、更強烈,2025(今)年6月席捲歐洲的一場熱浪,短短10天內導致2300多人喪生。同時,熱浪平均強度也不斷上升,2000年至2009年熱浪的平均溫度增加了1.4°C,而僅從2020年到2023年,熱浪均溫就增加了2.2°C。

面對越來越急迫的氣候風險,氣候法律工作者嘗試以氣候訴訟的方式,要求碳排大戶負起責任。然而,一間化石燃料公司的排放,真的會導致氣候災害發生嗎?從工業革命以來,數以萬計的排放者製造了足以導致氣候變遷與暖化的排放量,如果只能對特定幾間大公司提告,要如何證明他們與氣候災害發生的關連?

今年9月發表於《Nature》期刊的一項研究,將全球180家主要排放源(carbon majors)以及在2000至2023年間全球發生的213起重大熱浪事件列入分析,研究結果發現,這180家的總排放量有一半是導致熱浪強度增加的原因。

研究也指出,全球前14大化石燃料公司中的任一家,碳排放量都足以催生超過50起原本幾乎不可能發生的熱浪事件。

全球180家企業與升溫關聯

這項研究採用「歸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比較現今的高溫與工業化前的氣候條件,並利用OSCAR地球系統模型,模擬各企業排放對全球平均氣溫上升(GMST)的影響。

研究團隊指出,1854年至2023年間,全球180家企業製造的二氧化碳與甲烷排放量,占了1850至2023年全球累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57%。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估算,相較於1850~1900年,2023年全球平均地表溫度上升約1.3°C──其中有0.67°C來自前述180家企業,0.33°C來自全球前14家大型企業,如前蘇聯、中國煤炭工業、沙烏地阿美(Saudi Aramco)、俄羅斯天然氣公司Gazprom、埃克森美孚(Exxon Mobil)、雪佛龍(Chevron)等。

研究結果也顯示,這些企業大幅提升熱浪的強度與發生機率,影響介於0°C至0.18°C之間,造成了約一半的熱浪強度上升。最大排放者(前蘇聯)的排放則使53起熱浪事件(約占25%)的發生機率增加至少1萬倍;即使是名單上的最小排放者俄羅斯公司Elgaugol,也提高了16起熱浪(約8%)的發生機率。

這是首份量化企業層級對極端氣候事件(熱浪)因果關係的研究,凸顯大型化石燃料與水泥企業在氣候危機中的關鍵責任。

研究指出,碳排大戶製造的排放增加了氣候變遷與熱浪的風險。圖a為碳排大戶自1850年來累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圖b則模擬了碳排大戶對全球平均氣溫上升的影響。照片來源:Quilcaille et al., Nature (2025)(本圖經裁切,CC BY 4.0)

氣候訴訟的困境:為何多半針對政府?

《Nature》歸因研究能否為控告企業的氣候訴訟帶來突破性進展?

根據倫敦政經學院(LSE)格蘭瑟姆研究所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統計,截至今年6月,全球共有2967件氣候訴訟被提起。然而,被告絕大多數均為「國家或政府」,以企業為被告的訴訟相對少見。以2024年為例,在該年度提起的226起氣候訴訟中,有高達75%以政府為被告。

根據筆者的觀察,此現象主要與國家減量義務具備明確的法源依據有關。在國際法層面,2015年通過的《巴黎協定》已明定締約國有提交國家自訂貢獻目標的義務,成為往後各國提起氣候訴訟的最重要基礎;又,國際法院甫於今年7月作成「關於氣候變遷的國家義務」的諮詢意見,認為國家可能因未能阻止氣候損害,而負有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義務,可能也將為未來以及進行中的氣候訴訟產生重要影響。

反之,企業的減量義務或環境保護義務則無明確的法源依據。在此情形下,國際上控告企業的氣候訴訟,最常採用的類型是「氣候漂綠」(climate washing)。在《Nature》歸因研究中的前14大排放者之一埃克森美孚,就曾經在2019年被消費者控告漂綠、不實廣告[1] 。

除此之外,「請求課予減量義務或目標」以及「請求支付賠償」兩種訴訟類型,亦常用於控告企業。

就前者而言,由於企業的減量義務欠缺明確法源依據,目前法院僅做到以各種「軟法」勾勒私部門的減量責任,包括引用原本用來約束國家的氣候協定(如《巴黎協定》)與人權公約(如《公政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甚至是國際上針對企業於人權保障方面的指引;或是肯認企業「理論上」應為其造成的氣候損害負民事賠償責任,但都未能判命企業執行具體的減量措施或課予減量目標。

至於「請求支付賠償」的訴訟類型,最大的障礙在於因果關係的認定——須有科學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害發生是因特定排放者之排放行為而導致,或至少增加其發生機率。

2024年底時,國際法院氣候變遷諮詢意見聽證會開始之際,民眾在法院外舉牌聲援太平洋島國。照片來源:PISFCC

量化污染者氣候因果責任

《Nature》歸因研究的發表,建構出個別排放者與極端氣候事件發生之間的因果鏈,就「請求課予減量義務或目標」的訴訟類型而言,或能賦予法院更堅實的基礎,使法院願意積極課予企業達成減量目標的義務。至於「請求支付賠償」的訴訟類型,更是直接提供「被告排放行為」與「原告損害發生」之間因果關係的關鍵證據。

瑞士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ETH Zurich)教授兼該研究之資深作者莎娜維拉特娜(Sonia Seneviratne)表示:「能夠追溯單一排放者造成的影響並量化,對確立其潛在法律責任而言極具價值。」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NRS)研究主任法蘭達(Davide Faranda)亦指出:「這項研究跨出關鍵一步——它在具體氣候災害與導致其發生的企業排放者之間建立了連結,這座橋樑可能成為追究污染者責任的基石。」

仍須跨越的法律門檻

這份研究並不是解決氣候訴訟問題的萬靈丹,法律挑戰仍然存在。

例如,縱使法院認定某一企業排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須明確指出該企業對個別被害人應賠償之數額。

此外,個別排放者對於特定熱浪強度與機率的影響被量化之後,這些數字如何進一步轉化為應負賠償責任的比例?且該研究納入的180家企業,在1854~2023年間亦非同時存在,要如何認定某一起特定熱浪發生時,特定排放者對於該熱浪被害人應負的比例責任?除了熱浪之外,其他因全球暖化而產生的實體風險及轉型風險,應如何量化排放者的責任?這些或許都是尚待思考與解決的問題。

註釋

[1] Commonwealth v. Exxon Mobil Corp.

參考資料

  1. The Guardian (2025年9月10日),Carbon emissions from oil giants directly linked to dozens of deadly heatwaves for first time
  2. Systematic attribution of heatwaves to the emissions of carbon majors, Nature, DOI: https://doi.org/10.1038/s41586-025-09450-9
  3. The Guardian (2025年5月28日),German court dismisses Peruvian farmer’s climate lawsuit against RWE
  4. The Guardian (2025年7月23日),Nations who fail to curb fossil fuels could be ordered to pay reparations, top UN court rules
  5.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2025年7月23日),Advisory Opinion of 23 July 2025
  6.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2025年6月25日),Global trends i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2025 snapshot
  7. 葉俊榮、張文貞、林春源主編(2020),《建構氣候轉型立法:比較立法與議題論述》
  8.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2022),《氣候訴訟入門手冊》
  9. 環境資訊中心(2025年08月29日),【律師來開講】國際法的歷史時刻:關於氣候變遷,國家的義務是什麼?將開啟新形態的國際氣候訴訟?

 

黃琪

台達英國Chevening氣候獎學金得主,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關注氣候和永續議題。願望是去鄉下買房子,有一條河可以常常看著發呆,或是常常聞到歐洲自由的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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