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觀1997年簽署、但遲至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議定書》,2012年便已屆滿,兩份國際減碳公約之間產生了2013~2020年的八年空檔,原本2012年在卡達杜哈召開COP18時,通過了一份《杜哈修正案》(Doha Amendment),預定將《京都議定書》效期延長到2020年,並將這八年稱為「第二承諾期」(有別於2005~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只是很遺憾的,《杜哈修正案》至今仍未生效,且世界各國早就把注意力提前投注在下一份《巴黎協定》上。 事實上,第一屆「巴黎協定締約國大會」(簡稱CMA1)今年同時在馬拉喀什揭幕,兩位共同主席 Sara Baashan(沙烏地阿拉伯)和 Jo Tyndall(紐西蘭)主持的「巴黎協定特設工作小組」(簡稱APA),會議中剛得出六項議程課題(6 substantive agenda items),但還沒進行實質討論前,各方就開始為程序問題爭論不休,使談判進展陷入膠著。
二、減緩:各國氣候行動仍未足夠
「減緩」(Mitigation)一向是氣候會議的攻防主軸,特別是針對各國之前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趕在《巴黎協定》生效日前一天的11月3日,聯合國環境署(UNEP)火速發表了「排放差距報告」(Emissions Gap Report 2016),預計21世紀末,全球增溫幅度仍會高達攝氏2.9~3.4℃!
至今,氣候資金發展出許多類別,諸如: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低度開發國家基金(Least Developed Country Fund)、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等,項目看似不少,金額卻永遠不足。比方目前規模約200億美元的「綠色氣候基金」,儘管已實際運作一段時間,但跟《巴黎協定》要求的資金水位(2025年前設定新集體量化目標,每年最低1000億美元),仍有極大差距。
今後,這每年近千億美元的龐大缺口該怎麼募集?由什麼單位管理?用在什麼計畫?絕對是個重要課題。不僅如此,受氣候變遷影響而產生的「損失和損壞」(Loss and Damage),兩者該如何交集或互動?也是未來APA的談判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