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於今年六月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五項修法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這項新規:「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立法的主要參考對象,即為德國柏林的作法。
經濟部打算修法「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國外已有不少先例。圖片來源:Ulrike Leone /Pixabay
經濟部能源局於今年六月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五項修法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這項新規:「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立法的主要參考對象,即為德國柏林的作法。
柏林市議會2021年通過《柏林太陽能法案》(Solargesetz Berlin),決議2023年開始,所有新建物或翻修屋頂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者,屋頂表面積需規劃30%覆蓋光電設施,以達成2050年太陽能發電佔比25%的目標。
根據該法案,屋頂光電可獲得相關補助與銀行貸款的支持,當然,若建築物先天條件不足,例如方向朝北或有技術上無法克服之難處,皆可提出申請予以豁免,相對地,違法亦有罰則。至此,德國確立了架設屋頂太陽能設施的政策,已不再是鼓勵性質。
加拿大多倫多早在2009年成為北美第一個訂立新建物設光電相關法規的城市。圖片來源:ElasticComputeFarm/Pixabay
事實上,新建物設光電的政策國際上已行之有年,不過初期多以綠屋頂與光電設施搭配執行。例如,加拿大多倫多早在2009年成為北美第一個訂立相關法規的城市,建築屋頂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的新開發區、新建建築與住宅計畫,均需利用屋頂空間之20~60%進行屋頂綠化,具體方案包含提高能源效率屋頂、透過植被綠化及架設太陽能光電板等,覆蓋率則取決於屋頂面積大小。
以當時的法規來說,多倫多可說是規劃的相當完善,不僅明確定義屋頂可利用面積的計算方式,如扣除一些私人露臺、戶外休閒空間與塔頂等,保障既有使用空間。此外,光電設備的規劃也強化考量出風口、消防安全、防水等配套措施。
除了屋頂綠化標準,多倫多在雨水管理、能源效率、碳排、強化綠地與生物多樣性上都有很大進展,甚至曾被評選為最宜居城市之一,更創造在地就業發展與減緩都市熱島效應。
隨著淨零目標逼近,許多地方近年紛建立起更嚴格的建築規範,都市屋頂等閒置空間也備受重視。圖片來源:cverkest/Pixabay
隨著淨零目標逼近,各國不斷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都市屋頂等閒置空間備受重視,諸多地方自治條例近年紛紛建立更嚴格的建築規範。
2015年法國原可能通過一項法案,要求全國商業區內的新建築屋頂必須部分覆蓋植物或光電板,環境團體雖然普遍認為不夠積極,法案最後也未通過,僅是開啟對話的里程碑。然而,直至2021年7月底,法國通過更積極的《氣候與韌性法案》(Climate and Resilience Act ),訂定食、衣、住、行等各面向的減碳行動。
其中,法國更進一步於2022年3月通過立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商業與工業的新建建築、超過500平方公尺的倉庫和機房以及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辦公大樓,經曝曬面積及發電功率計算後,必須安裝一定比例的太陽能設備。2024年1月1日起,超過500平方公尺的新建停車場也必須比照辦理。
法國政府透過明訂諸多細項,簡化申請計畫流程,甚至連後端拆除費用歸屬等問題皆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屬於新建建築與綠能結合的全國性案例。
地方層級來說,除了柏林外,德國巴登符騰堡邦規定2022年5月起,所有非住宅建築與超過75個停車位的停車場都必須安裝太陽能板。東京都政府為了避免困擾消費者,則是與50家左右的大型建設公司研議,新建獨棟住宅應裝設太陽能板等義務。
盤點不同日照條件後,估計東京有85%的銷售屋數有望實施,做不到的建設公司,則會受到公佈公司名稱等處罰。預估東京都一年約4.3萬戶的新建獨棟住宅中,有五成為義務執行對象,未來還有機會再擴及到中小型建商。
架設光電板需考量所有權劃分、建置與拆遷費用,及相關責任歸屬等。圖片來源:Solarimo/Pixabay
臺灣具有良好的日照時數,發展屋頂太陽能政策不亞於其他國家,他山之石固然可作為我國借鏡,也不乏許多爭議應特別留意,以下列出五項重要提醒。
首先,因為日照與地理位置關係,在不同的區域,同樣單位面積的發電效率本有所差異,因此新建建築是否可於屋頂裝設太陽能設備,務必經過可行性評估,並另訂豁免條件,避免無意義的裝設。此外,屋頂光電搭配儲能系統,才能強化用電效率,但若要在住宅區設置儲能,勢必也得修正相關的安全法規。
其次,法規應清楚定義何謂「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及其比例的判斷依據。如前所述,多倫多依屋頂可使用面積反映需建設光電之比例,因各國幅地大小不一,據了解,目前臺灣初步以300平方公尺為基準,需規劃50%覆蓋光電設施,細節有還賴修法通過後訂定。
再者,目前由國發會擬定的「2050淨零排放路徑」中,建築部門的達標途徑之一即是由公有建物帶頭,引導民間建築跟上;因此,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更應同步修訂第12條,針對公有建築物提出規範,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的公共工程,就應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才足以展現公部門淨零轉型的決心。
而臺灣因國土規劃不明確,建物所有權人結構複雜,以及各地區建築執照發放認定不一致,都可能造成全國性政策頒佈時,出現各種矛盾與衝突。該有的配套措施強化,例如架設光電板需考量所有權劃分、建置與拆遷費用,及相關責任歸屬等,更重要的是消防安全的把關,以及民眾危機意識與消防人員訓練,都是此次修法後必需面對的課題。
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勢必為邁向低碳建築的一大進步,但也別忘了近零碳建築的本質。國發會擬定的《2050淨零排放路徑》中,建築目標設定為2050年100%新建築物,以及超過85%之既有建築物為近零碳建築,提升整體建築能效,加速低碳轉型。
綜觀各國減碳對策可以得知,建築部門減碳不僅是依賴能源效率或使用綠能而已,而是從最初建築規劃、建材選用,乃至運送過程與後端拆遷處理、綠能設備回收機制等,是否能導入循環經濟,都是減碳的關鍵。然而,我國仍多著重於強化建築能源效率與創能,失去許多發展建築低碳技術的機會,略顯可惜,還有待跨部會更積極研擬相關政策和法規,離淨零碳排目標更近一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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